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琯溪蜜柚深加工发展,调整产业结构,鼓励企业投资琯溪蜜柚深加工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平和县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平和县境内投资琯溪蜜柚深加工项目,且账务健全。不符合以上条件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章 奖励的组织
第三条 县成立琯溪蜜柚深加工产业化项目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局、经贸局、财政局、农业局、发改局、科技局、审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科技、经济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县琯溪蜜柚深加工产业化项目奖励的评审等组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由平和县琯溪蜜柚深加工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平和县琯溪蜜柚深加工产业化项目是指以琯溪蜜柚为原料,进行深加工产业化开发的项目,如:柚子汁,柚子茶,柚子酱,柚子膏,柚子酒,柚子醋,柚子粉,柚子糖,柚子饼,柚花柚皮柚叶提取香精,柚皮提取果胶、黄酮,柚皮食品,柚肉气调、湿冷保鲜以及各种活性物质提取后开发的产品, 不含鲜果气调保鲜、冷冻、冷藏及清洗、打蜡包装等初加工项目。
第六条 琯溪蜜柚深加工产业化项目奖励
一、鼓励企业投资琯溪蜜柚深加工项目,对第一个在我县投资琯溪蜜柚深加工的企业,投资额在三千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以蜜柚全果为原料进行综合利用深加工的企业,根据年实际加工消耗蜜柚果的数量,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一千吨以上五万吨以下的,每千吨给予奖励1万元。
2、五万吨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三、以蜜柚花、叶为主要原料提取香精的企业以及仅用蜜柚果皮或果肉为原料而难以按消耗蜜柚果数量计算的企业,对年产值达到400万元以上的,按年产值千分之二点五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本条第二、第三款项目奖励,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申请。
五、以琯溪蜜柚为主原料深加工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开发琯溪蜜柚深加工新产品,凡企业开发出的琯溪蜜柚深加工产品质量通过质监部门认证,并率先在我县实现产业化生产的,按每开发一大类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
七、鼓励蜜柚深加工企业开展科研与开发,经贸、发改、农业、科技等部门在项目的科技成果项目转化、产学研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给予项目优先申请资金扶持。
八、对引进琯溪蜜柚深加工项目落户我县的单位、个人,其项目投资额达四百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并经确认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千分之三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程序和确认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可向平和县琯溪蜜柚深加工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奖励,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2、审计报告(附企业报表)。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产品介绍、产量、产值、消耗蜜柚果数量和税利情况。
5、琯溪蜜柚深加工产业化办公室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奖励审批与确认
一、平和县琯溪蜜柚深加工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县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以县政府名义奖励。
二、在每年初的县工业工作会上对上一年的项目进行奖励,并将奖金一次性发给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琯溪蜜柚深加工产业化办公室将依法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企业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投产后二年内无特殊情况未办理申请奖励手续,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和县琯溪蜜柚深加工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电话:0596-5236078 )。
(2007年7月24日平和县人民政府以平政[2007]8号文发布)
|